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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时间: 谢君2 申论辅导

2017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一)

【背景链接】

11月1日晚上,深圳市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严查远光灯”的行动,并在其微博官方账号@深圳交警进行直播。该视频直播时长98分钟,视频显示,深圳交警对数位在明亮的城市路面开远光灯的司机进行了处罚。首先,司机下车后坐上一个“绿椅子”体验远光灯一分钟,随后,交警向司机普及正确使用远光灯的知识,并对该司机处以300元罚款,记1分。负责直播的交警称:“自己种的果自己食。”

【标准表述】

[远光灯的危害]

正面远光灯会让司机对速度、距离的感知力以及对来车宽度的判断力瞬间下降。同时,两车之间的人、物在某种角度下也会完全淹没在灯光中,如同“人间蒸发”了一样。

后方车辆长时间开启远光灯,会让前车内外的3个后视镜出现大面积光晕,缩小前车车主的可视范围;如果前车准备并线或者转弯,也很难通过后视镜获知后方情况。

目前,滥用远光灯确实是难以根治的交通陋习、马路杀手。有数据统计,夜间交通事故率比白天高1.5倍,60%以上的重大交通死亡事故发生在夜间。公安部相关数据也显示,夜间30%-40%的车祸源于滥用远光灯,且呈不断上升趋势。每年的交通安全日,“滥用远光灯”总被票选为开车陋习的前列,交警严打、专项整治也是一茬茬不断。但扣分罚款的重典之后,依然还是会沉渣泛起、沉疴难治。究其原因,夜晚开车被查总体来说还是低概率事件,被查的风险也无非是罚款、记分,和宁愿开近灯慢行的成本相比,选择前者并不见得损失更多。还有些人辩称分不清违法滥用和合理使用的界限。

但按照深圳交警的解释,对于几乎灯火通明的深圳来说,能使用远光灯的地方很少,这个说法就相当于堵死了各种借口。

[参考分析]

对体验远光灯行为,除了好评之外,舆论中难免也有些议论。比如,有声音认为法律规定的处罚手段只有罚款、扣分,设定“体验式执法”是法外处罚。对此,深圳交警的回应是将体验性质认定为“教育”,并且申明是非强制性的。也有人担心违法者在交警直播过程中被露脸,似乎有“羞耻刑”之嫌。一些细节确实可以有更好的处理方式,但总体来看,在认定具体性质、捋清操作逻辑、实现提前告知等前提下,可以将“远光灯体验”视作一个微创新的自选动作。

与体验本身相比,善于用舆论、造声势,才是深圳警方真正的创新动作。其实,深圳早些时候试行过“远光灯体验”,但影响力比较有限,这次的声势和阵仗,和以往完全不同,震慑力也是量级上的提升。近来,深圳交警的系列行为,比如开车冲绿灯罚款、走路冲红灯戴绿帽子,将自己置于聚光灯下,放大给全国人民看。从制造传播的角度上来讲,深圳交警可以说是交警界的“网红”。有人鼓掌,有人拍砖;有人赞成,自然也有非议。然而无一例外,这些创新动作都收获了热议。交警执法的最终目的,可能就在这些热议中默默达成了。

用舆论造势来治理远光灯陋习,无疑是具备一定智慧的。但问题总是复发的原因,正在于这种“治理”是间歇性的,无论是全城轰动的治理,还是专项精确的治理,都不可能将问题一劳永逸地解决。从长远来看,形成高压态势、常态管理,才能将问题逐渐消解于无形之中。

2017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二)

让路怒症越来越少

报载,“原本200元可以解决的事,我拳头一挥就要赔5000多元,真后悔。”在武汉积玉桥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记录上,有“路怒族”张先生这句十分痛心的笔录。近日,记者走访武汉多个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统计调解记录发现,超八成交通类调解的纠纷都是车主打架,而且主角多是“路怒族”。

在车辆保有量多而导致道路拥挤的情况下,车辆发生轻微的剐蹭,或者无意识之下有“别车”等冒犯情形,本来应该是可以轻易化解的小事儿,不应该成为引起纠纷的导火索。可事实上,恰恰是这样的一些小事,引得不少路怒一族大打出手,最终,得不偿失。

路怒一族何以日益壮大,报章上已经有了不少解释,比如有说法认为现代社会工作压力大,导致人心理紧张,烦躁焦虑,在单位、家里尚能压抑的情绪,在公共道路上可能就不再过于自我管控,从而使这样的暴躁情绪轻易就释放出来。还有说法认为在堵车已经成为常态的现在,一步一挪的窘境确实在折磨人的神经。

而在从自控方面找出原因之外,我们也必须从管理层面予以反思。众所周知,目前我们的交通秩序并不规范,违规驾车现象司空见惯。且不说随处过马路不走斑马线的行人,视交通灯如无物的助力车、摩托车、三轮车等,就是四轮车辆,实线变线、随意停放堵塞交通、转向不打指示灯、疾行于应急车道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这些无疑也都是促成路怒症发作的重要原因。如果有关方面能够严格管理,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让道路交通秩序更为规整,也是减少路怒的重要途径。

总之,路怒症是多方面因素的产物,需要各方共同反思并加以改进,如此,才能让因路怒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少。

2017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三)

环境有价 损害必赔

贵州日前发布全国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率先启动试点工作,探路解除“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谁损害谁买单,才能让天更蓝、水更绿、空气更清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贵州等7省市开展试点。这是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环节多、触及矛盾深。仅是与损害调查、评估、审判等相关的就有环保、国土、林业、公安等多个部门,牵一发而动全身。此外,生态环境损害具有潜伏性、长期性、衍生性等特征,其中复杂的生化转换和技术壁垒会导致取证难、评估难,进而造成审判难。推进这项改革,必须要有迎难而上的勇气和智慧。

如今,改革方向和路径已然明确,关键还在落实。相关部门之间要拧成一股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及时沟通信息,“点亮每一盏灯”。应当看到,试点越深入,难啃的硬骨头也会越多。如何完善环境诉讼规则、如何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好钢用在刀刃上”、如何监督企业履行赔偿责任等等,都是严峻的考验。要及时公开信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只有吸纳民意、汇聚民智,改革才能取得最大公约数。

经验证明,要加强监督问责。对改革中不作为、慢作为的,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让环保利剑、法律利剑始终高悬,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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