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胜高考网 > 公务员 > 公职考试 > 公选领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法律知识 >

四川公选考试法律知识试题详解

时间: 焯杰2 法律知识

  四川公选考试法律知识试题(一)

  C.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D.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只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制裁的选项是( )。

  A.某私企职员王某因侵占单位资金,被单位开除

  B.杜某因骑车不慎,撞伤他人,被法庭判决赔偿300元

  C.谭某因违约被仲裁机构裁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10万元

  D.刘某因生活作风问题严重被开除党籍

  3.在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C.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D.公、检、法机关都有权直接受理刑事案件

  4.陈某、王某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陈某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陈某独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5.在我国,下列选项中按规定个人所得不应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某劳模家属享受工厂每月的体恤金300元

  B.李某家的房子在火灾中受损,保险公司赔付了2万元保险金

  C.某公司的职员取得了设计大奖,组委会颁给了他3万元奖金

  D.单位退休工人的工资

  四川公选考试法律知识试题答案

  1.【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因此A项错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因此B项错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故本题选C。

  2.【答案】B。解析: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我国的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四种:违宪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A选项属于单位决定。C选项仲裁机构不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因此C项不属于法律制裁。D属于党内处分。故本题选B。

  3.【答案】D。解析:A选项有例外。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B选项不可以。第一百四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C选项错误,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适用调解原则。

  故本题选D。

  4.【答案】C。解析:陈某、王某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共同行使支配权,因此陈某无权擅自处分房屋,但是丙购房屋是不知情、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原理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王某无权请求丙返还房屋。故本题选C。

  5.【答案】C。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可知,抚恤金、保险赔偿、退休工资均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也应免纳。C项内容不属于该种情形。故本题选C。

  四川公选考试法律知识试题(二)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

  A.平等权 B.言论自由

  C.宗教信仰自由 D.批评、建议和检举权

  2.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3.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4.下列可以代替“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法律谚语的名言是( )

  A.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C.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扞卫你说话的权利

  D.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5.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主决定通过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公安局录用一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卫生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公选考试法律知识试题答案

  1.【答案】B。解析: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故本题选B。

  2.【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故本题选D。

  3.【答案】B。解析: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的错误在于,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所以对防卫过当不能定防卫过当罪,而是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处理;C选项,直接故意是否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目前刑法理论界尚无定论。D选项,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故本题选B。

  4.【答案】A。解析:“无救济,即无权利”强调只有当权利被侵害时能够获得足够、及时、公正的法律救济和赔偿时,权利才真正成其为权利。“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也强调权利侵害时要有救济机制,通过救济来对已经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补偿、赔偿。与题干意思相符;B项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二者的联系表现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依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相互依存,不能分离,C项体现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D项表明权利处分的范围是有限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故本题选A。

  5.【答案】C。解析:《公务员法》第31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据此可知,市质监局无权自主决定。选项A错误。《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据此可知,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选项B错误。《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选项C正确。《公务员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选项D错误。故本题选C。

四川公选考试法律知识试题详解相关

84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