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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总论主观题总结

时间: 楚欣2 民法知识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一、失踪期限要求不同。宣告失踪要求失踪期限2年,宣告死亡一般情况下失踪期限4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发生意外事故并且从相关机关取得证明的,没有时间限制。

  二、申请人不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只要是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第一顺序是配偶,第二顺序是父母和成年子女。

  三、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公告期一般为1年,意外事故的为3个月。

  四、效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考点二】简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未满10周岁的儿童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考点三】论述我国的监护制度

  答: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一、监护的设立

  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二)指定监护。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三)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二、监护人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考点四】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依法成立。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法人组织的设立要合法,要符合审核和登记程序。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关。法人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能力,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独立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体。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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