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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时间: 谢君2 申论辅导

  山西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一)

  新一轮国企改革,要求出资人变“管企业”为“管资本”。为了强化出资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最近宣布新设三个监督局,建立三大监督平台,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这是制度建设迈出的一大步,将筑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又一道防线,也是出资人机构履职定位的一次重大转身。

  不让国有资产流失是国企改革的底线。截至2014年底,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021187.8亿元,所有者权益355629.4亿元。这些国有资产来之不易,是新中国60多年积累的共同财富。织密国有资产安全网,是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出资人的责任所在。

  一直以来,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不能说不重视。但是,监督手段单一、监督力度不足、监督体系不完善,影响着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有的地方,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主要就是偶尔审查下账目、查阅些文件,浮于表面。有的外派监事会成了安排人的机构,属于虚职、闲职,没事干、不干事。有的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在履职中受到本企业领导制约,不敢监督,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新一轮国企改革“奔着问题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完善体制机制,使监督真正强起来。

  监督强起来,监事会要化虚为实。监事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一样,都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理应在企业运行中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对于国有企业,我国探索了外派监事会制度,既代表出资人履行职能,又使监督常态化。好制度要用好。监事会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利用列席会议、访谈座谈等多种方式,掌握企业运营情况,发挥预防预警功能。让监事会想干事,约束机制不可少。如果发生了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国有资产重大流失问题,监事会同样要被追责。

  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由谁“接力”核查?监事会的成果如何避免止步于“报告”?监督强起来,国资监管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就必须切实负起责来。此次监管体制调整后,国资委负责监事会反映问题的核查处置,组织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形成“监督报告、协调处置、领导决策”三个平台。强化监督,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那些直接管理企业日常事务的职能将继续做减法。

  对国资监督始终存在两种不同的担心。一种担心是“做不了”——资产数千亿元、员工几十万人、拥有十几家上市公司的大型央企,其外派监事会可能只有3个人,怎么有能力来发现潜伏的重大问题?另一种担心是“做过了”——会不会出于防止国资流失的考虑,这个不让做、那个要介入,进而捆住了企业的手脚?这些担心并非多余,充分说明了国资监督的复杂性。只有把握好度、善于走平衡木,对国资的监督才能有长远效果。实际上,强化出资人监督不是让出资人对国企事无巨细地都盯着,而是要瞄准“企业财务、重大决策、大额投资”等关键环节,把住大方向。

  监督不缺位、不越位,还有必要划清边界。哪些职能是出资人履行监督的分内之事?哪些事项有影响企业自主经营之嫌?不妨通过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以明确,让企业心里有数,出资方有规可循。这需要充分的讨论,也许还会出现较大分歧,但只有把边界划清楚了,才能实现定位的精准化,既防止监督的手伸得过长,也防止监督的力度不足,使国有企业在合理有效的监督下拥有充足的活力。

  山西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二)

  终身监禁,反腐又一利器

  继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后,于铁义成为又一名被判终身监禁的国家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并且规定不得减刑、假释,有何作用和意义?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

  “终身监禁是反腐又一利器。”时延安认为,我国刑法虽然有无期徒刑的规定,但并不是真正的“无期”,通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三种方式,一般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都有可能在服刑十几年后,重返社会。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二年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的,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经过多次减刑后,原来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就可以刑满释放出狱。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在减刑为有期徒刑后,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通过合法程序,就可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

  “由此看来,死刑和生刑之间缺乏必要的过渡,造成‘只要不判死刑立即执行,都有办法提前出狱’的观念,这对打击职务犯罪非常不利。”时延安认为,终身监禁的设立,恰恰完善了刑罚体系,有利于合理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同时也有力震慑了贪腐分子,阻断一些人“花钱买刑”“提钱出狱”的侥幸做法,对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将发挥积极作用。

  山西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三)

  营利性民办学校“禁入”需慎之又慎

  全国人大会近日三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据报道,草案新增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这样的规定写进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横看竖看似乎都看不出有“促进”的意思。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审议一拖再拖,说明各方都在进行博弈。民办教育发展到今天的规模,改革容易产生“蝴蝶效应”,审慎自是必须。教育部的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在校生达4570.42万人。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将近一成。这意味着,若这条规定得以通过,将有数以百万计的小学、初中学生受到影响。

  经过多年的行业洗牌,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出现了两极分化:一个是“热带”——学校拥有比普通公立学校更优质的师资、更完善的设备、更优秀的成绩、更良好的声誉,一些地方干脆就是“名校办民校”。这类学校门槛高,收费也高,一般家庭不能承担;一个是“寒极”——学校条件差、师资差、生源差、成绩差,与公立学校不可同日而语,一般办在城市边缘、城乡结合部,多为满足进城务工人员子弟教育之需。毋庸讳言,两种情况都有利弊。

  前一类学校,利在于对公立学校的一种补充,满足部分家庭对优质教学资源的需求。在不少国家,公立学校只有保底功能,私立学校才是品质之选;弊在进入“教育-创收”的循环后,一些优质民办学校就像一台“抽水机”,将当地义务教育优秀教师吸个干净,从而影响义务教育水平、教育公平与教育均衡,加剧社会“择校热”。后一类学校,利在让许多寄居在城市而又无法享受城市义务教育的孩子有书读;弊在入读那些不上档次甚至不合格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孩子,等于从义务教育阶段起就输在了起跑线上。

  面对这些利弊,究竟是把“孩子”与“脏水”一起倒掉,还是给一条活路,将其导入正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与技巧。若“禁入”规定得以通过,等于将营利性民办学校从这块铲出去,铲出去之后,营利性民办学校留下的两个“坑”谁来填?先说第一“坑”,如果说义务教育分优劣并非教育管理者的本意,一碗水端平、均衡发展才是终极目的,那么,家长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渴求就不应满足吗?另一个“坑”,满足进城务工人员子弟之需的民办学校不准办义务教育,城市是否腾出足够的公立学校学位接纳他们?若然,固然好;若不然,这些孩子怎么办?这个“坑”比前一个更深。

  对此,我乐见各地政府承担起义务教育的托底责任,取消那些条件达不到义务教育规范而又无法整改达标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资格,将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孩子迎进当地公立学校中。对民办名校,作为教育生态多样化的一种补充,我认为暂时还是有存在的必要,在把好“方向盘”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继续放行,不必“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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