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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论考试热点解析

时间: 焯杰2 申论辅导

  “很简单,用黄花菜煮成水治抑郁就没问题……所有的抑郁症都没有了”——尽管国家卫计委的新闻发布会结束了,但“黄花菜”没凉,反而越炒越热。随着网络热议,甘肃省卫计委主任刘维忠又一次踏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黄花菜又名忘忧草,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情绪,这在中医典籍中早有记载。之所以争议巨大,主要因为全球医学界至今未能准确地辨别抑郁症的病因,有普遍效果的治疗方法亦十分有限。加上中医西医是两种异质医学,治疗的理念大相径庭,西医理念无法衡量中医,而西医治不好的病,在中医看来“死马还能当活马医”。

  从猪蹄厅长、打通任督二脉到黄花菜治抑郁,有人归结为不准确的传播让人对中医产生误解。诚如斯言,相关说法的确过于简单,中医需要更精确地传播,不能因此消解中医的严肃性。不严肃的传播达不到传播效果,甚至给抹黑中医的人以口实。但同时也应注意到,理解中医需要比理解西医更复杂的文化基础,电影《刮痧》那样的剧情,普遍存在于当今“中医粉”和“中医黑”公然撕裂的社会现实之中。

  古人讲,春雨如膏,滋生万物,农夫喜其润泽,行人恶其泥泞;秋月如镜,普照万方,佳人喜其玩赏,盗贼恶其辉光。如果受众缺乏最起码的认同,无论传播再巧妙精确,也进不了人家的耳朵。在很大程度上,人们对中医的认识和态度,隐含着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识和态度。上世纪80年代德国波克特教授就曾这样说道: “中医药在中国至今没有受到文化上的虔诚对待,没有确定其科学传统地位而进行认识论的研究和合理的科学探讨,所受到的是教条式的轻视和文化摧残。”

  事实上,从西医的手术刀切开中国人传统思维的那一刻开始,中医就开始“抑郁”,西医似乎成为唯一正确的认知方式和思维方式。背负“不科学”之名的中医,面临着生存的土壤越来越削弱的困境。中医的典籍都是用文言文和繁体字写就的,在古代,秀才学医,如同笼中抓鸡,并不完全是一句戏言。而在现代,由于对传统文化日渐陌生,中医典籍对很多人无异于“天书”。可以说,文化语境的缺失是中医“抑郁”的病根,再多的黄花菜都无法治愈。

  同志说,“中医药学凝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 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如同中医的“根”和“魂”。汲取到中华民族丰富的文化基因,中医药固本培元根深叶茂,名家大医悬壶济世人才辈出才不是梦想。

  岐黄之术发扬光大,不只是输血式扶持,更需要造血式发展。中医强筋壮骨,不只需要敢于担当身体力行的“刘维忠们”,也不只需要从中医药受到启发、拿下国际顶级声誉的“屠呦呦们”,重要的是培植中医发展的沃土,培养懂得中医、认同中医的社会土壤。

  公务员申论考试热点解析:“土地大限”忧虑须依法化解

  近日,浙江温州部分市民发现,自己的房屋面临土地证到期影响买卖的问题,续期可能要重新缴纳占房价总额约1/3的土地出让金。温州市国土局回应称,已着手研究相关方案,近期将报上级研究决定,妥善化解这类问题。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大限”,我国物权法已明确规定“自动续期”,但如何续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缴纳标准等问题,物权法并未给出详细规定,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这是引发温州土地续期争议的原因所在。从温州此次的事件本身来看,的确有历史原因,因为这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为20年,当时物权法尚未出台,相关法律也不完善。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今天,如何尽快给出回应、化解群众忧虑,应该成为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向政府购买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这一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法可依到有章可循的过程。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有期限使用,始于1988年,早先的使用年限从20年到法定最高年限70年不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土地大限”。1990年,国务院出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4年国家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这一领域进行规范。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则是这一领域最为重要的立法,其意义在于明确了私人对其合法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即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房屋所有权也不容剥夺,同时,住宅用地续期无须申请而自动续期。

  然而,物权法在自动续期的操作上却留下了一些模糊之处。比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者往往是较为分散的业主,政府有无义务帮助他们实现自动续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如何?若是部分业主不愿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如何处理,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业主?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又该如何操作?这些模糊之处,立法者当时或有其他考虑,但目前已经影响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一方面,土地“70年大限”的隐忧一直盘桓在人们心头,这既不利于产权制度的落实,也让人们因为担忧在到期后缴纳难以承受的出让金而处于不安之中。另一方面,这为相关市场交易行为埋下了纠纷隐患。目前,已经出现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因未能自动续期而不能交易过户的案例。不难预见,如果相关规定仍不明确,还将出现诸多房屋买卖后续纠纷,以及因缴纳出让金而出现的争端。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产生和完善,是我国改革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果来之不易,而相关立法则是对这一成果的有力维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坚决维护和严格落实物权领域的立法成果,另一方面,对上一轮改革中的模糊之处也要进行有连续性和建设性的修补。相信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类似“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的问题还将出现,解答宜早不宜迟。期望相关部门能够着眼公民合法权益,立足于现实可行性、法律稳定性,从细节出发,拿出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于民有益的具体解决方案,早日消除盘桓公众心头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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