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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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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公诉制度,主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构建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公诉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成功做法。一是寓教于诉。坚持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穿于整个公诉活动过程之中,加强了诉前、诉中教育及诉后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比如制定办理未成年犯罪的工作细则,成立“青少年维权岗”及专门办案小组等都是很好的作法。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很多地方都逐渐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经常涉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以及学校周边秩序的整治,努力减少了社会消极因素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建立起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生活空间。三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会帮教。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帮教责任制,同时还成立了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卫生保健、医疗、咨询机构,这些均有利于帮助失足未成年人矫正错误和不良行为,使其不致走上或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达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制定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缺乏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未规定未成年嫌疑犯可以替代的强制措施或刑罚处罚之外的司法处罚制度。另外对一些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具体的操作规范中不够明确,犯罪预防难于形成各方合力。二是政策把握不尽统一。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很多时候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对相对不诉条件的掌握,普遍存在执法不统一的情况,也直接影响起诉环节对个案的实质性处理。另外由于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缓刑制度,造成实践中各地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标准把握不清。三是检察机关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定位模糊。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就应从普遍教育、系统预防、综合矫治三个方面入手,但如何合理调配力量,如何更好地协调其他社会力量,检察机关处于何种地位,怎样更好地发挥作用,也是需要认真探讨解决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在不影响正常诉讼的前提下,应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法院分案受理。鉴于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往往出于忌讳,不敢在庭审中指证其罪行,很难保证国家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保护。推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诉制度,将更有利于有针对性的教育、挽救、感化工作。同时,也能更加准确地追究同案的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权利告知制度。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除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还增加了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等酌定从轻情节。这样通过书面形式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一目了然。使未成年被告人充分了解自己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既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为在庭审时促进其真诚悔罪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亲属会见制度。刑诉法没有规定亲属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适当安排亲属会见有利于未成年人犯认罪伏法,有利于教育挽救。因而我们建议确定一定范围内的犯罪嫌疑人亲属可以在不影响案件诉讼情况下,有会见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制定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标准,以强化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决定给予保密,严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披露报道,不给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留下污点。

  (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讯问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讯问,根据该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最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一是在讯问中有针对性的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二是在讯问时采取通俗、简单的语言,尽量不用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更不将问题搞复杂化。三是在讯问中注意语气、语调和提问的方式,做到文明执法,客观、公正、理性地引导未成年人认罪服法。

  (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社会调查,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其学校、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走访调查,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为办案提供参考,并综合作出是否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七)对未成年人犯罪试行暂缓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实质性的悔罪表现,本着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和实体法规定,确定相应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公诉制度。暂缓起诉实质上是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增加了一个缓冲期,对不起诉附加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考察的条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慎重性,同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人性化,使刑事诉讼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八)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应充分阐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都当庭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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