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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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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方面,主要以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原则、精神、意见等作为决策依据,缺少具有法律效用的正规法律文件。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高等教育法规论文发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发表篇1

浅析高等教育法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提出“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因此,要完成这一历史使命,需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优化精干,充满活力的高校教师队伍,这支队伍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兴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和命运。

【关键词】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提出“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因此,要完成这一历史使命,需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优化精干,充满活力的高校教师队伍,这支队伍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兴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和命运。我作为青年教师队伍中的一员,为了能与广大的教师一道完成这个光荣而伟大的历史使命,必须学习和掌握高等教育法规,以为青年教师是学校的一支生力军,也是教师队伍中人数最多的一部分,青年教师思维敏捷,富有朝气,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未来和希望。所以,对于我们青年教师而言必须认真努力学习,使自己沿着正确的道路成长。

在教育管理法制化的必然趋势下,教育法制即成为现代国家对教育进行有效调控的基本形式和运行平台。国家针对教育行政管理组织的设立与权限的设置,教育基本制度,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及其救济,学校与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等诸多问题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以此为核心从而构筑了一套完整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现在我国已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作为高校教师,特别是我们青年教师,要想在实践中真正做到依法治教,首先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必须对教育法的相关原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般意义上的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属于法的一种,主要是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它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在我国,国家对教育的管理,在通常情况下是通过教育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学校等)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公法范畴,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它是规范教育活动,调整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教育法师调整国家在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在行使受教育权力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教育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教育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任务是规范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内部关系以及与教育有关的外部关系。教育内部关系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而教育外部关系则是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在我们的学习过程中,学习理解教育法,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从法的本质上讲,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教育法就是为所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从法的产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认可,行政,补充和废止等方式确定其行为规则,说明了教育法与国家必然联系,而其它社会规范一般都没有这个特征。从法的实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这是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职业道德以及各种整治规范等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虽然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以法院,监狱,警察以及军队为强制力的后盾。违反了教育法,损害了教育法所确定的学校,教师,学生等方面的权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就要受到政权的强制。例如,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持续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它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它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从教育法的内容构成看: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主要内容。如规定了学校享有的九项权利及应履行的六项义务等。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的行为标准。教育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是具有普遍性的。明确性,教育法都以具体的条文等形式,明确地为人们提供标准,而不是模糊的,伸缩性很大的社会规范。例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教育法是依法治教的依据,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具有主要的意义。因为它可以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力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工作的效率等等。所以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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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论文发表篇2

论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历史发展

摘 要: 20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逐步加快,教育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导致政府普遍加强了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投入,强化了教育社会化和国家化的趋势。因此,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国家依法管理教育成为这种趋势的必然要求。中国的教育事业也最终确立了“依法治教”的思想原则,并推进了教育立法、执法和监督等方面的实践,逐步形成并完善了教育法规体系,为中国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而中国的高等教育在经历了艰难的起步与曲折的探索后,也逐渐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本文回顾了高等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旨在引导高等教育法规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关键词: 高等教育 教育法规 依法治教

建国初期,高等教育的基础极为薄弱,校舍、设备等硬件资源严重缺乏。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方面,主要以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原则、精神、意见等作为决策依据,缺少具有法律效用的正规法律文件[1]。此阶段的高等教育管理主要以接管改造和以高等学校院系调整为中心。这些举措主要依据党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而非正规的高等教育法律条文。因此,在此阶段,高等教育并未建立起法律法规制度。

1966年““””爆发后,教育行业成为了重灾区,而高等教育又是重灾区中的重灾区。高等教育事业不仅没有延续建国初期的发展趋势,反而在原有基础上出现了大倒退。高校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受到严重摧残;随着部分高等院校的撤销和变更,高等教育规模被严重压缩;教学设施也遭到严重的损毁;高等教育结构失衡,教育教学秩序遭到全面破坏[2]。在教育制度法规方面,党的教育方针被肆意歪曲,呈现出严重的“左倾”和倒退趋势。1966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迫使全国高校中断招生,高等教育损失惨重[3]。

““””结束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在拨乱反正、调整整顿的基础上,逐步得以恢复,并迈出了改革发展的步伐。中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建设也经历了拨乱反正、全面恢复、解放思想等不同的发展阶段。1977年10月,国务院转批了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七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至此恢复了中国的高考和研究生招生制度[4]。1980年2月1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项教育立法标志着新中国学位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5]。

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教育体制改革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6]。决定提出的关于高等教育的重大改革有下面几个方面: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体制;高等教育的结构要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建设重点学科、发挥科研优势;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改革人民助学金制度;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工作改革的方向是实行社会化等[7]。该决定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但教育法规建设仍处于发展初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不断深入,高等教育法制法规建设也开始全面展开。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校内管理体制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确定了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同年,经全国人大会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实施。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它为整个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使得相关立法工作逐渐走向成熟,也标志着我国教育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在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方面,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高等教育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加快了高等教育事业依法治教的进程,也为我国高等教育的跨世纪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8]。这一时期,中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建设是逐步、扎实推进的。有关教师资格、教育贷款、外国学生等相关法律规定都在这一时期相继出台,使教育的主要领域基本上有了更具体的法律规定,为这些领域的教育发展和改革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1999年12月2日教育部印发的《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要求教育界充分认识“依法治教”思想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国家在教育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的大力推进和全面展开铺平了道路[9]。

跨世纪时期,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教育法制建设也在逐步完善和健全中。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标志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全面的、突破性的进展。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文件提出,力求到实现大学毛入学率15%(即在校人数与适龄人口之比)。由此开始了大规模的高校扩招之路[10]。文件还提到,“研究生在校生规模应有较大的增长。”因此,随着1999年开始的高等教育大扩招,研究生教育的规模也进一步快速扩大[11]。

进入21世纪,中国面临着良好发展势头和相对稳定的国际环境,也为高等教育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和坚实的保障。,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努力建设“和谐社会”和运用“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突出和强调了“知识经济”时代中国社会的发展特点与本土现实。在这种背景下,开始了新一轮的教育立法。这一时期内,教育立法中新增的内容逐渐减少,而修订的内容则逐渐增多,教育立法质量不断提高。在高等教育法规内容方面,推进社会力量办学、加强教育国际合作等成为新的亮点。在教育国际合作方面,,我国与其他国家或组织拟定及签署了双边政府间教育合作协议、纪要、谅解备忘录或执行计划20项。截止,我国已与184个国家和地区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建立了教育合作与交流关系,与有关国家政府部门签署了近190个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协议,与43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相互承认学历学位协议[12]。

在社会力量办学方面,,教育部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并规范民办学校的成立与管理。,教育部颁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范普通高等院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的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而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也在第十四章强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13]。对民办教育事业的承认与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教育界的一次重要的思想解放。它从经济改革对民办企业的认识上升到在教育方面对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认可,充分发挥了中国教育资源和教育生产力的潜力。然而,在法制建设实践过程中,也有需要逐步完善的地方。

如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规定》本应是探索性的意见,但由于缺少相关高位的法律依据,所以不少地方政府与企业据此大量审批和开办独立学院,导致独立学院数量盲目发展至300多所,不仅影响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正常发展,也对公立大学造成了不良影响[14]。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经历了艰难起步、迂回倒退、调整恢复、全面展开、突破性进展等不同的阶段,全面确立了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当然,随着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高等教育法规也面临着新的变化和挑战,因而需要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9][12]方晓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60年[M].湖北教育出版社,:148-150,165-168,168-172.

[2][5][7][8][12]郝维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史[DB/OL].新世界出版社,.

[3]人民日报(海外版).高考回眸:““””中废除高考制度[EB/OL].

[4]郑超.高考之痛:揭秘高考制度背后的真相[DB/OL].东方出版社,.

[6]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DB/OL].安徽教育,1985,Z1.

[10]百度百科.大学扩招[EB/OL].

[11]中国青年报.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EB/OL].

[13]戴中祥,郑全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修订版)[M].武汉:湖北长江出版集团,: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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