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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重要知识点汇总(2)

时间: 思晴2 资讯

  2017年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重要知识点: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交易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

  《教育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的义务教育制度进行法律规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教师法》对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是集合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般作为教育单行法看待。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教育活动领域中的问题,也是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出发,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规范,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系密切.两者实质上都着眼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责任主体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颁发的,属于“教育规章”。为实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提供了实际操作规则。《办法》不仅与学生的权利保护有关,也与教育活动中学校权益、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相关。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规划纲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世纪第2个十年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我国这一时期教育发展的总体方向、战略任务和各个教育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规划纲要》适时地回答了我国在21世纪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指明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了依据。具体法律条文详见配套教材。

  2017年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重要知识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育法》作为基本法有专章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对教师权利的规定表述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的规定,在《教师法》的相关条款中,涉及的教师权利还有: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教师的人格权、人身权,教师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师的人身不容侵犯。

  3.《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中有“教师”专章,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也作了相关规定。其中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二、教师的义务

  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对教师义务的规定有: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承担着使每一个学生健康发展的任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义务作了规定,共有六个方面:一是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是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是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是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除了《教育法》《教师法》对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外,其他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有对于教师义务的相关规定。例如:《义务教育法》第四章“教师”中,明确规定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校保护”中规定,学校保护义务中的教育保护、心理健康保护、安全保护等,都是教师必须承担的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教师有义务承担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预防,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加以制止、管教。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犯罪自我防范的教育。

  2017年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重要知识点:教师职业道德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包含了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大内容。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教师天职和道德核心

  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二、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教师思想行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规范、教师人际行为规范、教师仪表行为规范、教师语言行为规范。

  三、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要处理好的几大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素质教育观下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应当从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了解学生、公平公正地对待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五个具体的方面展开。

  (二)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

  1.建立平等的沟通关系;

  2.形成良好的沟通习惯;

  3.尊重家长的人格;

  4.教育学生尊重家长。

  (三)教师与同事的关系

  1.尊重;

  2.理解;

  3.协作。

  (四)教师与教育管理者的关系

  1.尊重;

  2.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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