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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点讲解

时间: 焯杰2 民法知识

  其次,可以成为送养人的公民组织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最后,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需要注意的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以下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3)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例题】

  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为(  )。

  A.收养协议成立时 B.收养协议备案时

  C.收养关系登记时 D.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生活时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民法学考点讲解: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无救济则无权利,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救济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许可当事人在某些场合依靠自身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更着重于为权利人提供公力救济。

  一、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讼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二、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如公共汽车售票员扣留套票的乘客等。由于自力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民法学考点讲解:地役权

  地役权的内容: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在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供役地,自然是地役权人的最主要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

  地役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有直接支配供役地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时,地役权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排除或停止侵害。

  2.地役权人的义务

  地役权人承担以下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地役权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供役地人支付费用。

  (2)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最小损害的方法进行。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民法学考点讲解,欢迎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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