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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备考指导:继承法内容详解和民法的调整对象

时间: 楚欣2 民法知识

  3.法定继承。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案例题的高发地带,而且一旦涉及案例分析,往往难度较大,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遗产的处理。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即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财产归属关系的典型是物权法律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的典型是债权法律关系。

  (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2.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的,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备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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