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务员法学常识题及答案(2)
湖南公务员法学常识题(二)
1、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 )为被告。
A、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B、复议机关
C、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
D、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复议机关
2、(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3、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方已占有标的物的,自( )时起视为标的物交付。
A、合同生效后,卖方做出支付表示
B、买方对标的物取得占有
C、买方接到对方的支付通知
D、合同生效
4、甲遭遇仇敌追杀,情急之下,从一住户的窗户跳入屋内躲避,不想将睡在窗边的一小孩踩成重伤。则甲的行为性质为( )。
A、过失致人重伤罪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意外事件
5、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使用拉响警报器和回转警灯的警车,其他车辆应给让道,这体现了行政主体享有( )。
A、行政职权
B、行政特权
C、行政优先权
D、行政强制权
湖南公务员法学常识题答案
1、答案: 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故正确答案为A。
2、答案: 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3、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为买方实际占有的,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标的物交付。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本题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敌追杀”所以有了先决条件,可以排除过失伤人的A了;这里没有针对仇敌展开反抗,致使仇敌身体受伤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卫过当。
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损害的结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的状况,要求“甲”在选择逃入屋内时知道小孩的存在,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损伤小孩肌体中选择,但本题中显然不是,题干中甲并不知晓小孩的存在,因此应当是意外事件。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C
解析:
行政优选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先行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以不受某些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置。(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定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题干中的让道是获得社会协助权的体现,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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