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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及答案

时间: 谢君2 常识判断

  江西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一)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2、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 )方式。

  A、半年度考核

  B、年度考核

  C、季度考核

  D、两年度考核

  3、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应理解为( )。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4、(多选题)下列属于诉讼参加人的有( )。

  A、原告和被告

  B、第三人

  C、诉讼代理人

  D、证人

  E、鉴定人

  5、下列法律行为中属于单方行为的是( )。

  A、李某订立遗嘱,将全部遗产处分给长子继承

  B、王某为购买轿车提供订金

  C、费某为于某代理购买化肥

  D、成某缴纳个人所得税

  江西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答案

  1、答案: A

  解析: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从法律效力上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共有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所有而对共有人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租赁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租赁而对承租人租赁权的一种法律保护。尽管目前各国法律对租赁权的保护已呈物权化趋势,但无论如何,租赁权毕竟还是只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一种债权。按照民法的一般规则,对物权的保护应优先于对债权的保护。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具有高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本题选A。

  2、答案: B

  解析:

  《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 C

  解析:

  现行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认为构成犯罪”,意思是指该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已经是犯罪,但出于立法者的考虑,在立法阶段就将此种行为排出在了犯罪行为之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也就不是犯罪。

  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ABCDE

  解析:

  诉讼参与人是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并非仅存在于某一种诉讼程序中,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存在“诉讼参与人”这一概念。

  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故正确答案为A、B、C、D、E。

  5、答案: A

  解析:

  单方行为仅基于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行为”的对称。单方行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两类。前者是指行为人须向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无须其承诺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免除债务、撤销代理等行为,又称“相对的单方行为”;后者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无须针对任何特定人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悬赏广告行为、放弃继承行为等,又称“绝对的单方行为”。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双方行为是相对于单方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人们习惯上亦称之为契约,是指依双方当事人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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