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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申论备考热点带分析

时间: 谢君2 申论辅导

  2017年申论备考热点(一)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教育家夸美纽斯曾在《大教学论》中写道:“树木如果不去常加修剪,它们便会回复到它们的野生状态。”完整的教育,既包括赏识教育,也包括惩戒教育。重提教育惩戒,源于不时发生的中小学欺凌和暴力事件。尽管一张张照片、一幕幕视频令人惊诧不已,但目前的教育和法律体系却都无能为力。无论是刑事处罚,还是治安管理处罚,都难以覆盖这些未成年人群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这种规定虽然保护了肇事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无关痛痒的批评教育却为他们继续欺凌施暴埋下了伏笔。

  将教育惩戒权纳入了学校管理权限,这是一项有益的探索。虽然在上位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惩戒权,但在我国各类法律法规中都明确定位了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的权利。原则上来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每个学校都可以采取各具特色的教育方式。但是,教育惩戒是一个敏感话题和领域,处理不好的话,容易演变成体罚或变相体罚,碰及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将涉事学校和教师推上风口浪尖。因此,目前亟须要做的,不是仅提出教育惩戒的概念,更要厘清边界、细化规则。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在哪里,学校和老师到底可以采取哪些合法的手段来惩戒学生。

  [对策措施]

  在设置惩戒手段时,要结合学校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既要保证教育惩戒措施合乎法度、行之有效,又要使惩戒措施与过错程度相当,坚持持适度原则。在细化惩戒措施时,我们可以吸取国外成熟的经验做法,结合社会认知和接受程度,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以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为结果,因地制宜予以实施。

  教育惩戒的前提是尊重学生、理解学生、爱护学生。这是一切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制定实施教育惩戒细则过程中,既要以法律来保障惩戒的顺利实施,又要防止为了惩戒而惩戒,防止滥用惩戒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家长也应参与。仅仅是明确惩戒范围等内容还远远不够,让家长参与到惩戒之中,似乎是解除惩戒被当成体罚或者变成体罚难题的重要思路。让社会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让家庭扮演应有的家庭角色,两者合璧,或许才能更有利于学生的成长、教育的提升以及社会的进步。

  2017年申论备考热点(二)

  “国内首创”“填补国内空白”“国际领先”等用于表述科技成果上档次的评价用语,时常出现在各类媒体上,公众对此早已熟知。这种现象的出现,源于一项科技成果鉴定的制度安排。2017年2月,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证实,我国已正式取消这一制度。

  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环节,过去一直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2017年2月21日,记者从科技部获悉,科技部已正式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将由委托方交给专业评价机构执行。这意味着,我国正探索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新型科技成果评价将由市场“唱主角”。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多年来,我国确定了大量国家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最初就是为验收这些国家级科研项目而设定的。随着这项制度影响的扩大,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都开始挤上鉴定“这趟车”。你有国家级,我就有省级、市级、县级,层层搞鉴定,形成了溢美鉴定泛滥的情况。在国家级成果鉴定已废止的情况下,各地的鉴定仍在开展。科技部去年正式取消这一制度,表明了对这一科研乱象坚决遏制的态度。

  在我国科技事业发展中,科技成果鉴定制度曾经发挥了巨大作用。在科技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的时期,这一制度对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努力方向起到了引领作用,提振了他们敢于拼搏、奋力攻关的勇气和信心。“863”计划、“973”计划、国家重点攻关计划等助力一批批科技领军人才成长,对我国科技实现从追赶、并行向超越发展,居功至伟。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科技成果鉴定制度明显落后了。在重成果水平鉴定制度的导向下,成果向社会的转化动力不足,有些成果变成了锁起来的论文、躺在保险柜里的获奖证书,这种现象一直被社会诟病。当前,我国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凸显,因此,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成为更加紧迫的任务。体现在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上,就是不能再追求成果的“高大上”,而应更接地气,更强调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体现其对社会的贡献。

  [对策措施]

  一是科技评价制度的改革。科技成果的评价由市场来决定,由技术拥有方委托社会第三方中介或者应用方来评价成果,政府不再把它作为行政审批工作的一部分。

  二是科技工作者应顺应这一趋势,在创新发展的大时代里,到科技成果应用的大舞台上建功立业,把论文写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天地间。

  2017年申论备考热点(三)

  【热点背景】

  12月19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下文简称《电子商务法》)终于提交全国人大会初审。草案基本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交易与服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对消费者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对此你怎么看?

  【时评】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获得了空前发展。有数据显示,10年来中国电商零售交易总规模已超过全球连锁百强的年销售总和。近日,商务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3.8万亿元,年均增长15%左右。尽管行业数据持续走高,相应的立法工作却没有及时跟进。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滞后、空白点多,存在现有规定效力等级低,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尽管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我们更需要法律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提供救济手段,而不是仅靠事后追责。

  此次草案中,除了新增多条针对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权益保护外,草案首次要求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对自然人网店进行了规范。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允许自然人网店可不经工商登记,这个特殊规定极大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也带来了网络售假、信息泄露、网络诈骗、价格欺诈、刷单炒信等问题。尽管开设自然人网店需要在第三方平台实名登记,但由于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导致监管部门长期无法掌握相关主体信息、难以取证执法等,使自然人网店违法经营成本低廉,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为消费者所诟病。

  因此,在这种大势之下,《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的进展意义就显得尤其重大。《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是以专门化的法律来化解电商发展中存在的矛盾,迈出了电子商务法制化的第一步。这将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市场秩序,促进电商行业整体健康发展。草案对行业的发展、消费者的保护进行了全面、整体的规范和要求。但同时要注意的是,目前草案尚未明确核实商家是否遵守规定的监管主体,它仅仅搭建了规范电子商务一般行为的大框架,各处细节仍需由后续的一系列立法工作予以完善。电子商务是在一个特殊环境下成长起来的特殊产业,有其特殊的发展规律,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应该是一部“发展法”,要充分考虑网络经济的特殊性,针对其产生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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