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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北省公务员申论热点

时间: 谢君2 申论辅导

  2017河北省公务员申论热点一

  与其他“贩子经济”如出一辙,“牌贩子”这个中间人扮演着至为关键的角色。由于北京普通小客车摇号中签比例连年降低,加上近两年网约车的推动,“牌贩子”的生意也越来越火。外地司机要想在北京进入网约车行伍,拥有一块京牌几乎是“硬杠杠”,不然就会在挣钱的路上遭受诸多坎坷。此外,京牌又是“香饽饽”,指标相对有限。在这种语境里,自然就会催热“牌贩子”揣着所谓的协议合同,伺机牵线搭桥赚取高额中介费的“贩子经济”。另有某些高端4S店也有提供牌照租用服务。先向持有闲余牌照的客户租用,再转租倒卖给其他客户,从中赚取不菲的差价。

  如今,正在积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些“牌贩子”或4S店,从闲置的牌照上揩油,其实已经触碰法律规定,或是游走在有关政策的灰色地带。虽然“牌贩子”出具的合同中约定,车牌转让期内,出现任何问题,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但是,车牌出租转让合同已经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扰乱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一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免责协议,都不受法律保护。亦即是说,如果出现重大事故,警方在找不到司机的情况下,就会找车牌所有人,出让方也要承担事故责任。如果出现赔偿问题,出让方也可能需要赔付相应数额。所谓的免责合同,不过是“牌贩子”为出让方的担忧顾虑而书写的一份慰藉罢了。

  也许是牌照出让方对相关法律并不清楚,也许是明知违法而心存侥幸,但说到底,还是闲置的车牌可以换取足以让人冒险的回报。随着产业链条的日趋成熟,法律的震慑作用,俨然已经难于阻挡“三方受益”的租赁市场。一面是京字牌照的供不应求,另一面是车牌租赁的如火如荼,这种现象的背后,既有出让方对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也有承租方对宝贵资源的迫切需要,看似合理却又乖张。

  其主要后果,是容易扰乱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以及造成交通事故后权责分担的各种矛盾。很显然,遏制车牌租赁市场的蔓延,仅靠法律框架的约束是不够的。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人明知违法而偏偏为之。执法部门对于媒体的报道不能闻之任之,须对二手车市场和4S店展开暗中巡查,为打击车牌租赁市场树立反面典型,以实质行动为规范车牌使用搞好宣传。政策方面也有待修补完善,如何让那些有需要的人合理取其所需,是一个值得深思的新问题。

  2017河北省公务员申论热点二

  电商若不把好信用关,再盛大的狂欢也将曲终人散。解决失信难题,需要政府与企业携手努力。

  如今电商“造节”忙,“双11”唱罢,“双12”登场,再过几天,圣诞、元旦“双节特惠季”也该来了。购物节连轴转,商家们变着法儿玩打折,预售、秒杀、红包满天飞。可热闹之后,依然有不少消费者吐槽称“玩不过套路”。

  套路何其多!国家发改委12月19日公布的12358价格监管平台11月分析报告指出,11月电商购物节扎堆,网购行业价格举报量突破历史前高,其中超过90%的举报涉及虚假折扣等问题,从先提价、后降价的老伎俩,到虚构原价、夸大宣传、优惠违约等新花样,商家失信现象大量存在。

  令人尴尬的是,这还是在今年国家工商总局提前约谈15家电商强调不搞价格欺诈后出现的情况。

  说到底,电商也是商,要从商,就得先立信。那些不建“信用墙”、任由卖家忽悠的电商平台,买家怎么可能一直上当。电商若不把好信用关,再盛大的狂欢也终将曲终人散。据媒体报道,今年“双11”,不少消费者对网购优惠心存疑虑,而一些折扣真、体验好的线下商场则迎来了顾客回流。

  少数电商巨头,虽然已建立起各自的征信体系,但自己给自己当裁判,难免出现监管不严、打击不力情况。

  想走出这一困境,就需要打破各电商在信用管理上的闭环。比如,政府作为外部力量,在失信联合惩戒上有强大的威慑力。倘若电商平台与政府共享信用信息,把价格波动、商品评价、失信举报等征信数据接入政府信用监管,将有效提高卖家的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处处受限。

  我们看到,政府与企业正在尝试信用信息共享。今年“双11”后,一批电商企业在政府“信用中国”官网上晒出反炒信黑名单,从网店降级、封停到行政处罚、公安立案,联合打击举措卓有成效。倘使这些举措拓展到更多互联网失信行为,定能让互联网信用环境迈上新层次。

  2017河北省公务员申论热点三

  【背景链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具体任务。该决议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其中,关于良法、善治的概念,表达了法治的核心含义。

  【标准表述】

  [内涵分析]

  (一)良法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良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简言之,良法应当是符合正义和善德的法律。作为良法,要满足以下几个标准:

  (1)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良法应当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愿的反映,而不是地方利益、某一部门甚至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产物。正所谓“民之所欲,法之所系。”就是这个道理。

  (2)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真正的良法应当有坚实的价值根基。“法乃公平正义之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法不阿贵”等,都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即法律应当以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为其正当性的来源,并且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其主要目标。

  (3)要反映国情、社情、民情。“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因此产生了贫富不均、社会冲突加剧、环境恶化等问题,这与我国的制度不完善存在密切关联,即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相关的规则设计和制定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

  (4)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现象,应当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作用,其必须有效反映社会发展、演进的规律,并通过完善的立法技术将这些规律整合为法律规则,最终促进社会发展。为此,必须强调科学立法。

  (二)善治

  所谓“天下大治”,指的就是善治,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有序以及国家长治久安。建设一个政治开明、经济发达、人民幸福、国泰民安的法治国家,就是我们要追求的善治。善治要满足以下几个标准:

  (1)善治是民主治理。善治的关键是实现全体公民共同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而在现实社会中,民主是此种参与的最佳方式。

  (2)善治是依法治理。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有句名言:“民主的确是一种值得赞美之善,而法治国家则更像是每日之食、渴饮之水和呼吸之气。”这就是说,仅仅强调民主并不能自然实现法治。要实现社会有效治理,需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法治。

  (3)善治是贤能治理。善治是贤能之治,即注重选择贤与能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善治的主体仍然是人,这些人应当真正具有治理国家的能力、具有较好的道德品行和较高的素质。

  (4)善治是社会共治。从单纯依赖政府的管理转向多种社会治理方式的结合。国富民强、社会长治久安需要各种社会治理方式和治理机制的有效衔接与配合,为此,社会共治强调实现社会自治与社会管理的有序衔接。

  (5)善治是礼法合治。中国传统社会的治国经验就是“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礼”在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对人们的行为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是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也应当注重发挥“礼”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三)良法与善治的关系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古人云,“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以良法促善治、保善治。一方面,只有良法才能出善治。因为良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和遵守,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的功效,善治本身是规则之治,没有良好的规则、规则缺乏、规则相互冲突,均不能实现善治。另一方面,只有良法才能保善治。善治的应有之义就是厉行良法,善治的各项治理方式都必须靠良法来确认。良法之治也是善治要追求的目标。

  善治是良法的归宿。善治以贯彻实施良法为核心。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法律的落实,那么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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