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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处理知识

时间: 焯杰2 基础知识

  (一)收文处理程序与方法

  收文处理的一般过程

  1.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2.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3.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4.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5.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6.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7.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二)发文处理程序与方法

  发文处理的一般过程

  1.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

  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2.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3.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4.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三)公文的整理和归档

  1.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2.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公文写作处理知识:公文管理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七条规定了公文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思考训练】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六章规定,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

  A.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B.核稿、用印、缮印、发出

  C.草拟、复核、登记、分发 D.审核、签发、用印、核发

  2.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的,应当( )。

  A.由审核部门直接修改

  B.请示上级部门

  C.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D.由起草单位修改后直接发文

  3.在公文办理工作中,既是收文办理的最后一道程序,又是发文程序的开始,这一环节是( )。

  A.注办 B.承办 C.批办 D.分办

  【参考答案】

  1.【答案】 A。解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2.【答案】C。解析: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故答案选C。

  3.【答案】 B。解析:A项公文的注办是对公文承办的情况和结果,由经办人在公文处理单上所作的简要说明。C项公文的批办是指机关领导人对送批的文件如何处理所作的批示。B项公文的承办,这一环节,既是收文办理的最后一道程序,又是发文程序的开始。它直接关系到发文的质量和机关工作的效率。D项公文的分发亦称分办,是指文书人员在文件拆封登记以后,按照文件的内容.性质和办理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收来的文件分送给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承办人员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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